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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现在
行法
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检察员拿起起诉书:“被告人欧
杰,男,居民
份证号码……
本案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
杰涉嫌
通肇事罪,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
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三年六月九日晚十时许,欧
杰饮酒后驾驶一辆哈雷牌
托车,载着朱琳在市区内超速行使。当行至火车站前十字路
时,欧
杰
作不当,致使哈雷
托车撞到路旁的一棵大树上,被告人欧
杰和朱琳均受伤,哈雷
托车受损严重。后被告人欧
杰和朱琳被赶来的妖二零送往人民医院救治。
事发当日,公安人员在医院对被告人欧
杰提取血
样本。经鉴定,欧
杰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朱琳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欧
杰血
酒
量为104.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哈雷牌
托车一辆;
二、被告人的供述;
三、鉴定报告;
四、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
杰的行为已
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欧
杰从轻
罚,判
刑期二年六个月,并
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
。完毕。”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胖法官看向欧
杰。
“听清楚了,我有异议,我不是
通肇事罪。”欧
杰的声音在颤抖。
之前在医院时,欧
杰与方轶讨论过案情,方轶认为他
本不构成
通肇事罪。对于欧
杰来说,如果不构成
通肇事罪,他就不用吃牢饭,这是他梦寐以求的,所以他选择了相信方轶。
“公诉人是否需要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胖法官问
。
“需要询问。”
检察员
:“被告人欧
杰,你在事发时是否取得了
托车驾驶证?”
“没有,没有取得。”欧
杰
。
这是不争的事实,即便他不承认检察院也能调查
来,而且他相信检察院已经调过自己的相关信息了。他没必要撒谎。
“询问完毕。”
检察员
。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胖法官看向方轶
。
“需要。”方轶看向孙连鹏:“被告人欧
杰,从你的
份信息来看,事发时你刚满十八周岁,对不对?”
“对,我在事发前几日过的生日。”欧
杰
。
“你在驾驶
托车前,喝了多少酒,是什么酒?”方轶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