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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177节(2/4)

“您好,您客气了,我正好没什么事,您说。”方轶见周围的同事走的差不多了,远有几个律师在忙着手敲字,在工位谈案应该妨碍不到别人办公,便拉过一把椅,示意周律师坐下聊。

见对方把姿态放的这么低,方轶也不好端着,毕竟都是一个团队的,于是便:“我接手这个案后,去看守所会见了陈青青,又去阅了卷。这案确实不好给她无罪辩护。”

“从理论上讲,被害人自陷风险一般表现为三情形:

之前面对陈大兴,方轶不敢说的太过理论,因为当事人听不懂,但是现在面对周律师,他完全不用顾忌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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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个案符合被害人自陷风险。”方轶接着

而大分律师的现状却是,问什么都知,但哪一门都不,也就是俗称的万金油律师(其实这也不能怪律师,因为案源问题,很多律师没有专业化的机会,来混总要先解决温饱问题),再加上运气不佳,一辈可能都只能在糊与小康之间晃

“被害人自陷风险?怎么说?”周律师看向方轶。

“有句罗法谚:‘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说的直白就是,行为人得被害人承诺而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不备法益侵害,由此被害人的同意可以阻却行为人的不法。

他虽然不是科班,但是自从律师后还是很与时俱的,书没少买,也没少读,所以方轶说的这些理论他也知,只不过不系统,都是自学的。因为律师年长,实践经验丰富,所以绝大分问题他都可以凭着经验摆平。

其实了一辈法律工作的律师能通一两门法律就已经很不错了,完全可以养家糊,甚至赚大钱。门门都通是不可能的,律师也没那个经历。

周律师坐下后说:“今天陈青青的父亲来找我了,跟我说,您只能给他女儿提供罪轻辩护,不能提供无罪辩护,跟我当初说的不一样。所以我过来了解下案情,顺便跟您探讨下。”

“但是就承诺者分权限而言,不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通说认为被害人对健康法益有一定的自由分权,但对生命法益却无分权限,即被害人对自己生命法益的承诺无效。

在法理上,被害人自愿的放弃自法益,请求或允许他人侵害其法益,法律应尊重被害人的自我决定,没有必要再去保护被放弃的法益。”方轶

一般来说,律师是最讨厌其他人对自己办的案指手画脚的,当然邀请其他人讨论案是另一回事,周律师怕方轶误认为他要手此案,实际上他只是想明白自己的判断错在何

“方律师,您看,被告人陈青青并没有实施刺杀行为,被害人自己向刀尖倾靠被刺伤,不能算是自残自伤,甚至自杀行为吗?能不能用被害人承诺,为陈青青开脱罪责?我只是想跟您探讨下案情,绝没有其他意思。”周律师一脸诚恳

教下。”周律师着一副黑框睛,年纪大约五十来岁,态度很诚恳,不像是来找麻烦的。

也就是说,即便陈青青得到了被害人许万年侵害其生命法益之承诺,也不能阻却其行为的不法。

一、被害人自设危险。直白说就是,危险来自被害人自,是被害人自己造成的,虽然被害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自己,但仍实施该行为,

别看方轶比他年龄小,但是方轶的学识和在本地的名气绝对甩周律师几条街,只不过方轶暂时还没有意识到这些而已。

这也是相约自杀中,如果其中一方受托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的法律理论依据。”方轶解释

“嗯,这个我明白,我就是依照这个理论对案件行的判断。”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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