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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188节(3/4)

上述规定可知,向亚将其经营的九州网吧转让给向东,并不意味着九州网吧停业或者解散,九州网吧也并未消灭,其营业执照仍然于有效状态。

向东作为九州网吧的受让人仅需依照上述规定持转让协议书向工商门申请变更登记即可。

同样,向亚将九州网吧转让给向东,并不必然导致九州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三证失效,向东到工商门变更登记后,再持新的营业执照到文化主门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行变更后,可以继续合法的经营九州网吧。

二、向东对相关证照的受让,是网吧转让协议履行的内容之一,虽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但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理由有二个。

第一,向东受让的是九州网吧,而不是网吧的财产。

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向东受让的合同标的是依法经营,且备相关证照的九州网吧,而并非受让九州网吧的一照三证,并借一照三证另行开办一个网吧。相关门将一照三证颁发给九州网吧,而九州网吧与投资人向亚是相互独立的,因此,九州网吧的一照三证不属于向亚个人。

在向亚将九州网吧转让给向东后,该网吧的一照三证的使用主并没有发生转移,因此,本案两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

第二,法律法规对于照证转让的行为和企业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分别了不同的罚。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理条例》对于经营者转让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转让后未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这两行为,分别了不同的罚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涂改、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租、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罚的,由文化行政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文化行政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由文化行政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作为一行政犯罪,其规制的对象行为不能超同类行政违法罚对象的范围。

据上述规定,向亚和向东转让九州网吧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理条例》规定的转让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自然也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中买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三、被告人向东受让九州网吧的行为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行为方式不符。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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