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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243节(4/4)

看过了,现在请大家对本案行发言,各抒己见。”华连成

“我先抛砖引玉,说下我的意见。”赵律师清了清嗓:“我拿到案卷后,对‘瘦’是否属于品原料行了查询。

据我查询的结果,‘瘦’在医学上称盐酸克特罗,属于β-肾上素兴奋剂,是用于治疗支气、慢支气炎和肺气等疾病的人用药品,不属于品范畴,属于非品原料。”

“嗯,我也问了下医学方面的朋友,查了下文献,如果将‘瘦’当作饲料添加剂饲养生猪,会在猪内形成残留,其中肝脏、肺球、肾脏中残留量较

带有瘦制品被人用后,会现中毒的迹象,最典型的症状就是肌震颤、心悸、痛、目眩、恶心、呕吐、发烧、战栗等,甚至会导致死亡。因此,‘瘦’属于有毒的非品原料。

所以在猪饲料中添加瘦是被严令禁止的。在这一上,想必大家没有什么争议。”一位学院气很足的白发老者跟着发言

通过他的桌签,方轶知他是本地某大学的法学教授,叫周连升。

他发言后,众人纷纷表态,在瘦的问题上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

“既然瘦的问题已经解决了。我说说我的意见,我觉得公安门和检察院指控张万田的罪名可能存在问题。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品中掺有毒、有害的非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品原料的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

那么猪场里的生猪算不算品,如果不算品,那么张万田的行为就构不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

为此,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品卫生法》,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品生产经营是指一切品的生产(不包括植业和养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据上述规定,猪场属于养业,猪场内养生猪应不属于品生产经营。既然不属于品生产经营,那么张万田的行为自然构不成生产、销售有毒品罪。这是我对本案的看法,不知大家怎么看。”桌签上的名字为周启明的老者神抖索的说。他是另外一所大学法学院的教授。

“嗯,我同意周教授的意见。养猪场饲养猪不应当属于生产品,猪是品原料而不是品,只有猪才是品。”挨着周教授的一位五十多岁的圆脸老者

他叫李翔瑞,是市里法学会的成员,另外一家中型律所的合伙人。

李翔瑞这个人方轶是有一印象的,经常现在电视的普法节目里,很有名气。圈里人对他的评价是“嘴上有一”,可以理解为忽悠,嘴上说的貌似“很专业”,但实际上专业平一般般,平时本就不怎么办案。现今法律圈里这样的人很吃香,老老实实办案的律师反而没多少客

“我认为李律师的观值得商榷。若以此推理,生猪不应该是品,只有煮熟的猪才是品。这未免太过于机械。”万可法不咸不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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