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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了,现在请大家对本案
行发言,各抒己见。”华连成
。
“我先抛砖引玉,说下我的意见。”赵律师清了清嗓
:“我拿到案卷后,对‘瘦
’是否属于
品原料
行了查询。
据我查询的结果,‘瘦
’在医学上称盐酸克
特罗,属于β-肾上
素兴奋剂,是用于治疗支气
哮
、慢
支气
炎和肺气
等疾病的人用药品,不属于
品范畴,属于非
品原料。”
“嗯,我也问了下医学方面的朋友,查了下文献,如果将‘瘦
’当作饲料添加剂饲养生猪,会在猪
内形成残留,其中肝脏、肺
、
球、肾脏中残留量较
。
带有瘦
的
制品被人
用后,会
现中毒的迹象,最典型的症状就是肌
震颤、心悸、
痛、目眩、恶心、呕吐、发烧、战栗等,甚至会导致死亡。因此,‘瘦
’属于有毒的非
品原料。
所以在猪饲料中添加瘦
是被严令禁止的。在这一
上,想必大家没有什么争议。”一位学院气很足的白发老者跟着发言
。
通过他的桌签,方轶知
他是本地某大学的法学教授,叫周连升。
他发言后,众人纷纷表态,在瘦
的问题上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
“既然瘦
的问题已经解决了。我说说我的意见,我觉得公安
门和检察院指控张万田的罪名可能存在问题。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
品中掺
有毒、有害的非
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
品原料的
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品罪。
那么猪场里的生猪算不算
品,如果不算
品,那么张万田的行为就构不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品罪。
为此,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品卫生法》,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品生产经营是指一切
品的生产(不包括
植业和养
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据上述规定,猪场属于养
业,猪场内养生猪应不属于
品生产经营。既然不属于
品生产经营,那么张万田的行为自然构不成生产、销售有毒
品罪。这是我对本案的看法,不知
大家怎么看。”桌签上的名字为周启明的老者
神抖索的说
。他是另外一所大学法学院的教授。
“嗯,我同意周教授的意见。养猪场饲养
猪不应当属于生产
品,
猪是
品原料而不是
品,只有猪
才是
品。”挨着周教授的一位五十多岁的圆脸老者

。
他叫李翔瑞,是市里法学会的成员,另外一家中型律所的合伙人。
李翔瑞这个人方轶是有一
印象的,经常
现在电视的普法节目里,很有名气。圈里人对他的评价是“嘴上有一
”,可以理解为忽悠,嘴上说的貌似“很专业”,但实际上专业
平一般般,平时
本就不怎么办案
。现今法律圈里这样的人很吃香,老老实实办案
的律师反而没多少客
。
“我认为李律师的观
值得商榷。若以此推理,生猪
不应该是
品,只有煮熟的猪
才是
品。这
观
未免太过于机械。”万可法不咸不淡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