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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482节(2/4)

“辩护人认为,上述证人证言虽然能够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空条件,但这些证据只能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甚至重大犯罪嫌疑,不能直接建立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方轶质证

“第六份证据,被害人邓诗云的陈述,案发当晚九十分左右,被告人房新月来到邓诗云住,提了一个超市的大塑料袋,里面装着、猪等熟,还有茶。

“被告人,你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问

“没有异议。”房新月摇

3、证人旺(邓诗云丈夫)证实,案发次日早上七五十分,旺接到房东姜文菲的电话称家里事。旺慌忙回到家后发现家里全是警察,后经查看,他发现邓诗云的华为手机和家里的钥匙都不见了。房东为了防盗,一般会将院门反锁,没有大门钥匙本无法去。”检察员举证

在院里说话,然后二人就了邓诗云租住的房。晚十半左右,她关大门时,看见邓诗云家的灯还亮着。后经辨认,当日与邓诗云说话的便是被告人。

邓诗云喝了被告人房新月带来的茶后觉得,就躺下睡了。次日早上,邓诗云发现右胳膊在血,孩发上有血。”检察员举证

由此可见,该份证据与案卷中侦查机关的送检结果相矛盾,公诉人没有给合理的解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完毕。”方轶质证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看着手中的证据,说

方轶明白检察员拿这份证据的目的,无非是想证明案发当日邓诗云和佳艳饮用的饮料被人过手脚,放了安眠镇定类的药。但是邓诗云的检和血检测结果却排除了邓诗云服用过安眠类药的情况,这一至关重要。

睡后,两人聊起了丛明昌,邓诗云将丛明昌送给她的一把藏刀拿来,让被告人房新月观看。

“第五份证据,公安机关证检验报告,证实邓诗云睡衣及现场床单上的血迹中检地西泮及阿普唑仑成分,该两有抗焦虑、镇静眠作用。”检察员继续举证

“辩护人对检验结果不持异议,但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次日,侦查机关将邓诗云静脉血以及送检,鉴定意见显示,上述检材中均未检安眠镇定类药

“被告人,你对检察员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问

第1054章 重大疑

“没有异议。案发当日我确实在邓诗云家,也看到了房东。”房新月回

“辩护人认

“有异议,案发当日我去找邓诗云,她确实给我看过那把藏刀,但是我摊牌后,我们两个都非常激动,吵了起来,她并没有睡觉。”房新月显得有些激动。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继续说

“辩护人,你对公诉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你对公诉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早上七半左右,姜文菲听到邓诗云的呼喊声,跑去她家,发现她女儿躺在床上,下有血,邓诗云手腕也有血。随后报警,并打电话通知了邓诗云的丈夫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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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轶的意见很简单,证人证言和通话记录都只能证明被告人去过被害人家里,但是均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

“被告人,你对检察员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问

如果邓诗云案发前饮用添加安眠镇定类药的饮料,案发次日在其静脉血和中应当能够检该类药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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