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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119节(3/4)

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

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时间、暴力或威胁的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兴趣的书友可以查看上述指导意见。)

旁听席上有人喜有人恨,肖老师夫妻觉得方轶啼哩吐噜的说了一大堆,虽然听不懂,但是觉方轶很卖力的样,心里对方律师很认可。

被害人的朋友们却在心中暗骂方轶多事,为抢劫犯辩护,缺德,生了孩。只可惜他们的愿望无法实现。

“法辩论终结。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现在由上诉人最后陈述。上诉人肖松行最后陈述。”审判长

……

“现在休十分钟,待合议评议后行当宣判。请法警把被告人带。”随着审判长手中的法槌落下,审结束。

十分钟并不长,坐在旁听席上的肖老师夫妻时不时的看下手表,计算着时间。此时他们的心情十分复杂,既害怕最后宣判时刻的到来,又想让法官尽快宣判结束前的煎熬。

法槌声响起,肖老师夫妻随着众人起立后又坐下,然后向前望去。

“……现在继续开,请法警把上诉人肖松带上法

本案经合议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上诉人只是称其是派所的警察,被害人对其份产生怀疑并多次守侯在案发地,最终将上诉人肖松抓获,说明被害人并未相信上诉人肖松是警察份,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肖松存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并施以刑罚,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故对上诉人肖松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区法院第34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松犯抢劫罪,判有期徒刑六年,并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听到判决后,方轶松了一气,十一年改判为六年,这个结果应该可以跟肖老师代了。

宣判后,旁听席上的肖老师夫妻并未显得激动,只是泪哗哗的往下,两人起盯着被带的儿

肖松在离开法的那一刻看到了老迈的父母,他的神中有不舍、有悔恨,还掺杂着一些复杂的情绪,在法大门被打开后,他看了一自己的双亲后,被法警带了法

“方律师,谢谢您。”法,肖老师低声

“回去吧,六年有期徒刑,如果肖松表现的好,说不定可以减刑,提前释放。你们千万要保重,别太伤心。”方轶规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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