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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se 第124节(4/4)

人死亡的结果,但其拳击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因素介诱发冠心病发作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被害人患冠心病,被告人曾学勤事先并不知情,这属于偶然因素,其先前挥拳击打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属偶然因果关系。

据《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并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虽然不有本法规定的减轻罚情节,但是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人民法院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刑罚。’

辩护人查询了近几年最人民法院准的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例,上述规定所指的“特殊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两情况:

第一情况,被害人患特严重疾病,被告人事先并不知情,是一偶然因素;第二中情况,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纯属偶然间接事实因果关系,被害人自疾病等因素对死亡结果有一即发的直接绝对原因力。

本案完全符合上述情况,所以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曾学勤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其拳打被害人的行为仅仅是诱发被害人冠心病的原因之一,并不是主要原因。另外,据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被告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辩护人建议贵院判法定刑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刑期一年。

院的案例附后!供合议参考。完毕!”方轶

方轶知法院大概率是不会照自己的建议下判决的,但是该的动作还是要的,建议一年的刑期是与曾总商量过的,他媳妇元芳也能接受。

很快审判长敲响了法槌,结束了审,休十分钟,待合议评议后判决。方轶开始收拾桌上文件了,一审的工作结束了,至于法院会怎么判,他无法左右,只能静静的等待,期盼有个好结果。

……

十多分钟后,三位法官陆续走,审判长敲响了法槌。

“现在继续开,请法警把被告人曾学勤带上法

本案经合议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害人陈志宏患冠心病,被告人曾学勤事先并不知情,其先前拳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属偶然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曾学勤系累犯,依法应从重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学勤犯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有期徒刑五年,该案的判决结果将依法逐级报送最人民法院准……”审判长

曾学勤被判了五年!方轶觉得如果曾总不是累犯的话,估计也就判个两三年,不过五年这个结果也可以了,但是前提是检察院不抗诉,曾总也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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