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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钟兰英的行为完全是为了公司利益,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应属单位犯罪。鉴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请法院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
罚。
辩护人建议法院,判
被告人钟兰英缓刑。完毕。”方轶
。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男法官
。
“公诉人认为,兰英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实质上与公司
东及实际控制人钟兰英个人,在人格、意志、利益上均无法
行有效区分。
一人有限公司顾名思义只有一个
东,
资和经营均由该
东一人所为,利益也归属于该特定
东,没有公司独立的利益,不能区分公司财产和
东个人财产。
兰英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
东钟兰英一人控制着公司的全
经营活动,公司的意志和
东的意志无法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意志。
这与《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
特征不符,所以一人有限公司实施的犯罪只能
个人犯罪论
,而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完毕!”女检察员
。
“被告人钟兰英的辩护人可以对公诉人的意见
行回应。”男法官
。
“好的。辩护人对公诉人就一人有限公司独立
所发表的上述言论不敢苟同。
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
东仅为一人(自然人或法人)并由该
东持有公司全
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完全有可能
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与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的区别仅仅是
东的个数不同。而
东的个数及
份又与单位犯罪的成立毫无关系,一人有限公司完全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辩护人不否认,一人有限公司因其特殊
,
资人与公司之间很容易产生关联
易而导致人格混同,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因为其
东的单一
而
有不稳定
。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独立
。
辩护人认为,判断
犯罪行为中的一人有限公司是否
有独立人格,应当
据以下几项标准:
一、是否
有独立的财产利益。
公司的财产和
资人的财产必须能够分离,公司的财产状况必须是独立的。如果公司财产不能持续地独立于
东财产,二者之间发生混同,那么公司就将丧失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成为
东的个人财产,以公司名义
行的犯罪行为也只能是
东的个人行为,而不是单位犯罪。
就本案而言,从目前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钟兰英的个人财产已经与兰英公司发生了混同。因此,兰英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
二、一人有限公司是否
有独立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