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版
首页

搜索 繁体

律师本se 第155节(3/4)

,被告人钟兰英的行为完全是为了公司利益,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应属单位犯罪。鉴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请法院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罚。

辩护人建议法院,判被告人钟兰英缓刑。完毕。”方轶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男法官

“公诉人认为,兰英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实质上与公司东及实际控制人钟兰英个人,在人格、意志、利益上均无法行有效区分。

一人有限公司顾名思义只有一个东,资和经营均由该东一人所为,利益也归属于该特定东,没有公司独立的利益,不能区分公司财产和东个人财产。

兰英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东钟兰英一人控制着公司的全经营活动,公司的意志和东的意志无法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意志。

这与《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特征不符,所以一人有限公司实施的犯罪只能个人犯罪论,而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完毕!”女检察员

“被告人钟兰英的辩护人可以对公诉人的意见行回应。”男法官

“好的。辩护人对公诉人就一人有限公司独立所发表的上述言论不敢苟同。

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东仅为一人(自然人或法人)并由该东持有公司全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完全有可能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与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的区别仅仅是东的个数不同。而东的个数及份又与单位犯罪的成立毫无关系,一人有限公司完全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辩护人不否认,一人有限公司因其特殊资人与公司之间很容易产生关联易而导致人格混同,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因为其东的单一有不稳定。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独立

辩护人认为,判断犯罪行为中的一人有限公司是否有独立人格,应当据以下几项标准:

一、是否有独立的财产利益。

公司的财产和资人的财产必须能够分离,公司的财产状况必须是独立的。如果公司财产不能持续地独立于东财产,二者之间发生混同,那么公司就将丧失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成为东的个人财产,以公司名义行的犯罪行为也只能是东的个人行为,而不是单位犯罪。

就本案而言,从目前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钟兰英的个人财产已经与兰英公司发生了混同。因此,兰英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

二、一人有限公司是否有独立的意志。

热门小说推荐

最近更新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