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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
国家秘密罪。理由如下:
一、故意
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
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故意
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而本案中上诉人李明博让李文的亲属查阅的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不属于国家秘密。
二、故意
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
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故意
国家秘密罪的主
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知悉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案上诉人李明博系律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检察
门保密规定所约束的本系统的国家秘密的知悉人员。
而且法院系统的保密规定也没有将案件证据材料确定为国家秘密,本案上诉人自然没有将案件证据材料作为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
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将上诉人李明博认定为负有特定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错误的。
三、故意
国家秘密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
国家秘密罪的主观要件是明知为国家秘密而故意加以
。由于检察院和法院系统的保密规定本
都是秘密文件,上诉人李明博对这些文件及其内容
本不可能知
。
据国家保密法及检察机关的相关保密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对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文书标明密级和保密期,对不宜直接标明的诉讼文件,应告知相关人员,并
登记记录。
而本案的上诉人李明博在法院复制的李文贪污案的案卷材料既没有标明密级和保密期,也没有法院和检察院的人员告知李明博应履行保密义务,并作相关登记。
因此,本案上诉人李明博主观上
本不可能知悉在法院复制的案卷材料为国家秘密,李明博不
备犯罪的故意。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李明博让李文(贪污案被告人)的亲属查阅其在法院复制的案卷材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
国家秘密罪。
请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李明博无罪。完毕!”方轶
。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停下手中的笔,抬
看向公诉人席
。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上诉人李明博将其从法院复制的刑事案卷材料私下给被告人李文的儿
李右朋查看,导致李右朋找到案涉证人,劝说篡改证据,给案件的审理造成障碍,导致严重后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毕。”男检察员
。